(一)申請人必須是申請認定商標的所有人,是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該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三年並繼續有效,且無權屬爭議; (三)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四)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來的年銷量、營業收入、淨利潤和稅收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領先; (五)申請人擁有良好的信譽,具備完善的商標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近三年無違法行為; (六)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出口商品的,其商標應當在相關國家(地區)註冊,並有廣泛的銷售區域。 (七)申請商標已獲認定廣州市著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