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變更廣東省著名商標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 2010-04-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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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的條件
1)下列情況的著名商標所有人名義改變,且該商標已在商標局辦理了變更或者轉讓手續的,應當辦理廣東省著名商標變更手續:
①因企業名稱變更而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的;
②企業名稱變更,但商標按轉讓程序辦理的;
③著名商標轉讓給原來的獨占被許可人的。
2)下列情況的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就增加使用商標提出變更申請,增加的商標應當與原認定的商標的主要部分近似,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①商標主體的文字、字母(常見字體)相同但字體作了改變的;
②在原認定的文字、字母商標不變的基礎上,增加了圖形構成為組合商標的;
③原認定的文字、字母商標,改變了字體,又增加了圖形構成為組合商標的。
3)下列情況的著名商標認定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和類別改變的,可以辦理著名商標變更手續:
①因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錶》發生變化,原認定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名稱和類別已經調整,且該商標在續展時已經商標局重新劃定的;
②因為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政策調整,導致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名稱和類別相應發生變化,著名商標所有人已經取得了相應在《商標註冊證》的。
2、變更的程序
1)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填寫《廣東省著名商標變更申請表》,並提交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企業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申請變更著名商標的《商標註冊證》及其變更、轉讓、續展證明等證明材料。
2)市工商局在收到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對於變更材料不齊全的,應向申請人發出《補充材料通知書》;對於符合條件的,簽署初審意見後,將申請材料報認定委員會。
3)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變更申請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於材料不完備的,應向申請人發出《補充材料通知書》;對於通過審查的分別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①屬於第1點1)①和②的變更情況的,向申請人出具《予以變更通知書》。
②屬於第1點1)③和(2)、(3)的變更,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具體意見後報送認定委員會各位委員會審查,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的,在相關網站公示後,向申請人出具《予以變更通知書》,並通知市局;未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變更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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