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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0-04-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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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工商標字[2004]462號
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屬有關單位:
為增強我省企業的商標意識,提高商標的使用和管理水平,引導和鼓勵企業創立廣東省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推動我省商標戰略的實施,促進廣東經濟的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名牌帶動戰略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03]18號)以及《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請條件
(一)申請認定條件
1、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可以由商標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商標所有人和獨占被許可人共同提出,但申請人必須是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申請人在相同或者不同類別上注冊了多件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商標(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在同一類別的不同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注冊了多件相同商標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請。
(2)在同一類別的相同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注冊了多件不相同的商標,且在申請認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同時使用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請。
(3)除上述(1)、(2)項規定以外的情況,不能一并提出申請。
3、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所提交的近三年主要經濟指標包括年銷量、營業收入、凈利潤、稅收,主要包括:
(1)申請人使用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主要經濟指標;
(2)被許可人使用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主要經濟指標。
其中第(2)項經濟指標應提交被許可人的營業執照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作為證明材料。
4、為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申請人應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對使用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主要經濟指標所作的專項審計報告;稅收證明必須經有關稅務部門蓋章確認;同行業排名情況應由省級以上行業協會或者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5、申請人在申請認定著名商標過程中辦理企業名稱變更、商標注冊事項變更或者商標轉讓的,應按以下情形辦理:
(1)申請人正在辦理申請認定商標的注冊人名義變更的(含企業名稱變更,但商標按轉讓辦理的),應當提交商標局核準的變更證明或者商標局受理變更申請的證明材料;
(2)申請人正在辦理申請認定商標的轉讓,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交商標局核準轉讓公告或者轉讓證明:
① 受讓人合并了原商標所有人;
② 商標在集團內部公司之間轉讓,包括集團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轉讓;
③ 受讓人是申請認定商標的被許可人;
④ 受讓人是股份公司,原商標所有人是其中一個股東;
⑤ 法定代表人、股東相同的兩間不同公司之間的轉讓。
申請人辦理上述情形的商標轉讓,如在申請當年11月30日前未向認定委員會提交商標局核準轉讓公告或者轉讓證明的,不予認定。
(3)屬于第(2)項規定以外的商標轉讓,市局應暫緩推薦。
6、申請人申請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的,應當填寫《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附件一,表格由省局統一制定、印發,可以從廣東工商紅盾信息網http://www.gdgs.gov.cn和廣東商標網http://www.gdta.com.cn下載使用),并按申請表的須知和說明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7、申請人申請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的,除按《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交使用申請認定商標的企業生產經營場所、主要設備等情況,并附送企業外貌、主要廠房、車間及主要設備的4R照片及其電子版(圖形格式JPG,圖像大小100KB,分辨率100像素/英寸)作為證明材料。
(二)申請延續認定條件
根據《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著名商標期滿三年的,商標所有人如需保留“廣東省著名商標”稱號,應當辦理延續申請。
1、廣東省著名商標延續申請的條件:
(1)申請延續認定的商標必須是廣東省著名商標;
(2)延續申請必須由廣東省著名商標所有人提出,或者由廣東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和申請延續認定商標的獨占被許可人共同提出;
(3)申請延續的著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已滿3年。
2、申請延續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在著名商標期滿前6個月內提出。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著名商標。
3、申請延續認定的著名商標和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應當是原認定的商標和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如果申請延續認定的商標在原認定商標的基礎上作了修改,申請延續認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作了調整的,應說明修改(或者調整)的原因及實際使用情況。
4、申請延續認定著名商標的,應當填寫《廣東省著名商標延續認定申請表》(附件二,表格由省局統一制定、印發,可以從廣東工商紅盾信息網http://www.gdgs.gov.cn和廣東商標網http://www.gdta.com.cn下載使用),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2)申請延續認定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及其變更、續展、轉讓證明的復印件;
(3)在申請延續認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實際使用申請延續認定商標的照片;
(4)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人或者被許可人使用申請延續認定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近三年主要經濟指標的專項審計報告;稅收證明必須經有關稅務部門蓋章確認;同行業排名情況應由省級以上行業協會或者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5)申請人或者被許可人使用申請延續認定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近三年在國內和境外的銷售或者經營情況;
二、工作程序
(一)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對所轄地區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的推薦工作程序。
1、市局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時,應當出具《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收條》(附件三),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核實:
(1)申請人是否具備《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2)填寫的《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是否符合填表說明的要求。
(3)是否提交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及本《通知》規定的證明材料。
(4)申請認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是否在申請認定商標的《商標注冊證》所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范圍之內。
(5)申請認定的商標以及實際使用的商標與《商標注冊證》核準注冊的商標是否相符。
(6)是否提交了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請人或者被許可人在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申請認定商標的近三年主要經濟指標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和稅務部門的證明文件。《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所填寫的主要經濟指標與專項審計報告、稅務部門證明所反映的經濟指標是否相符。
(7)提交的《商標注冊證》、《營業執照》、專項審計報告、稅務部門證明、獲獎證書、行業協會或者主管部門證明等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由市局商標管理部門加蓋公章確認。
(8)申請人正在辦理企業名稱變更、商標注冊事項的變更或者商標轉讓的,是否已按要求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9)申請材料是否按照填表說明要求的順序、規格裝訂。
(10)是否提交了申請認定商標圖樣的電子版(黑白圖樣,圖形格式JPG,分辨率不低于200像素/英寸)以及企業外貌、主要廠房、車間及主要設備照片及其電子版。
2、市局在對申請材料審查后,應分別按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不符合本條第1點第(1)、(8)項的,應不予推薦,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推薦通知書》(附件四),退回申請材料,同時將不予推薦企業名單報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備案;
(2)不符合本條第1點第(2)、(3)、(4)、(5)、(6)、(7)、(9)、(10)項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補充材料通知書》(附件五),限期予以更正或者補充材料。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更正或者補充材料的,視作自動放棄本次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資格;
(3)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廣東省著名商標條件,同意推薦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同意推薦通知書》(附件六),同時填寫《推薦書》(附件七)向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推薦。
(二)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的工作程序
1、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收到市局提交的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后,向推薦市局出具《受理通知書》(附件八);
2、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中認為,申請材料還需要更正或者補充的,向推薦市局發出《補正材料通知書》(附件九),由市局通知申請人;
3、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認定著名商標企業進行現場考查,填寫《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企業現場考查情況記錄表》(附件十)。
4、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完成書面審查和現場考查工作后,制作《著名商標申請情況介紹表》(附件十一),提交認定委員會全體委員討論。
5、認定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認定委員會會議,經認定委員會與會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的,在相關網站公示,并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無異議的,予以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發布公告,頒發匾牌、證書;未經認定委員會與會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的,或者在公示期間發現有不符合著名商標條件的,經核實后,不予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并退回申請材料。
6、認定委員會接受申請人對市局不予推薦的復審請求。認定委員會收到申請人提出的復審請求后,應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理由成立的,應向申請人所在地市局發出《重新審查通知書》(附件十二),通知市局重新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駁回申請人的請求,并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地市局。
(三)辦理延續認定申請的程序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適用認定申請程序。
(四)市局對延續認定申請材料的審查應當參照認定申請材料的審查標準,同時填寫相應的書式(書式由市局直接從廣東工商紅盾信息網http://www.gdgs.gov.cn和廣東商標網http://www.gdta.com.cn下載使用)。
三、認定后的管理
(一)著名商標的變更
1、變更的條件
(1)下列情形的著名商標所有人名義改變,且該商標已在商標局辦理了變更或者轉讓手續的,應當辦理著名商標變更手續:
① 因企業名稱變更而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
② 企業名稱變更,但商標按轉讓程序辦理的;
③ 著名商標轉讓給原來的獨占被許可人的。
(2)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就增加使用商標提出變更申請,增加的商標應當與原認定的商標的主要部分近似,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① 商標主體的文字、字母(常見字體)相同但字體作了改變的;
② 在原認定的文字、字母商標不變的基礎上,增加了圖形構成為組合商標的;
③ 原認定的文字、字母商標,改變了字體,又增加了圖形構成為組合商標的。
(3)下列情形的著名商標認定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和類別改變的,可以辦理著名商標變更手續:
① 因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發生變化,原認定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名稱和類別已經調整,且該商標在續展時已經商標局重新劃定的;
② 因為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政策調整(例如藥品管理、食品管理等),導致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名稱和類別相應發生變化,著名商標所有人已經取得了相應的《商標注冊證》的。
(4)著名商標所有人需要辦理上述變更事項的,應當填寫《廣東省著名商標變更申請表》(附件十三,表格由省局統一制定、印發,可以從廣東工商紅盾信息網http://www.gdgs.gov.cn和廣東商標網http://www.gdta.com.cn下載使用),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① 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② 企業登記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③ 申請變更著名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及其變更、轉讓、續展證明。
2、變更的程序
(1)市局應在收到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對于變更材料不齊全的,應向申請人發出《補充材料通知書》;對于符合條件的,簽署初審意見后,將申請材料報認定委員會。
(2)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收到市局變更申請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于材料不完備的,應向申請人發出《補正材料通知書》;對于通過審查的分別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① 屬于第1點(1)①和②的變更,向申請人出具《予以變更通知書》(附件十四);
② 屬于第1點(1)③和(2)、(3)的變更,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具體意見后報送認定委員會各位委員審查,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的,在相關網站公示后,向申請人出具《予以變更通知書》,并通知市局;未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變更通知書》(附件十五)。
(3)市局對變更申請材料的審查應當參照認定申請材料的審查標準,同時填寫相應書式(書式由市局直接從廣東工商紅盾信息網http://www.gdgs.gov.cn和廣東商標網http://www.gdta.com.cn下載使用)。
(二)需要重新提出認定申請的情況
1、原認定的著名商標是圖形商標,需要增加文字或者其它圖形的;
2、增加認定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
3、著名商標逾期沒有續展又重新注冊的;
4、著名商標有效期滿未延續認定的;
5、原認定著名商標是文字或者字母商標,通過藝術加工予以改變的。
(三)著名商標的注銷
1、著名商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注銷:
(1)已認定的著名商標期滿三年后6個月內未提出延續申請的;
(2)在著名商標有效期內,著名商標所有人將該商標辦理了轉讓手續,而未按規定辦理著名商標變更手續或者重新申請認定的。
2、注銷程序
對著名商標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市局進行調查核實,填寫《注銷著名商標審查表》(附件十六),提出初審意見后報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后,在《注銷著名商標審查表》簽署意見,并報認定委員會各委員審核。經認定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注銷的,在相關網站公示后,向原著名商標所有人發出《注銷著名商標通知書》(附件十七),同時抄送其所在地市局。
(四)著名商標的撤銷
1、著名商標所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認定委員會撤銷其著名商標資格:
(1)被投訴或者舉報,在申請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經調查核實的;
(2)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經調查核實的;
(3)在使用中擅自擴大著名商標的認定范圍或者擅自更改已認定著名商標標識,經勸告后仍不按期改正的。
2、撤銷程序
市局或者認定委員會根據投訴或者舉報,或者在日常監管中發現著名商標所有人在使用著名商標中存在上述問題的,應由市局進行調查核實,填寫《撤銷著名商標審查表》(附件十八),提出初審意見后報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后,在《撤銷著名商標審查表》簽署意見后,報認定委員會各委員審核。經認定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撤銷的,在相關網站公示后,向原著名商標所有人發出《撤銷著名商標通知書》(附件十九),并抄送其所在地市局。
四、其他規定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原我局下發的《關于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的通知》(粵工商標字[1997]283號)和《關于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和延續申請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工商標字[2003]112號)同時失效。
二OO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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