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深圳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深圳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操作規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資助範圍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即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著作權登記。
第三條資助對象為軟件著作權人,包括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軟件著作權人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我市註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具有我市常住戶籍;
(三)在我市工作、學習並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證》或者《出國留學人員來深工作證》;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專院校學習的學生。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具備以上條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請資助。
第四條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須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交下列材料(涉及證書、證件等提供複印件並驗原件):
(一)《深圳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書》(專利申請、計算機軟件登記類);
(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三)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費收據;
(四)深圳市企事業單位資格證明或者個人有關身份和工作(學習)證件;
(五)軟件著作權權利的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應當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六)權屬保證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資助標準為每件300元。
第六條市知識產權局收到申請報告及相關資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知識產權局將按照資助標準給予補貼。
第七條本細則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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