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願註冊原則,凡需要在自己生產、製造、加工、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提供的服
務項目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他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者、
個人合夥以及符合《商標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依照我國商標法及其實
施細則的規定,均可以成為商標註冊申請人。
商標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
申請程序:
申請註冊一個商標要經過商標查詢→文件製作→文件提交→形式審查→實質審查
→初步審定公告→核準公告等一系列程序,整個過程需要約為2至3年的時間。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權利相衝突。
商標申請事先應進行查詢,查詢的目的是檢索是否已有在先註冊與申請人商標相同或近
似的商標,幫助申請人判斷是否提出申請。
商標申請人所需材料:
1 、 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自然人身份證複印件(外國人需提供本人護照複印件及中文
譯本);
2 、 提供商標圖樣黑白稿9份,圖樣不大於10cmX10cm、不小於5cmX5cm(亦可委託本司
設計)
3 、《商標代理委託書》蓋章或簽字原件一式二份。
4 、國外申請人如需申請優先權,需在申請時同時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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