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東北新聞網
【案情簡介】
2005年10月27日,辛某獨立創辦瀋陽首家地鐵網站。為推廣網站,2005年12月5日,辛某與北京阿裏巴巴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簽訂購買網路實名產品合同,費用為每年800元。該實名服務於2005年12月6日開通。但是網站在開通3個月後,案外人瀋陽市地鐵建設指揮部、瀋陽地鐵有限公司對此提出異議,認為“瀋陽地鐵”網路實名被他人惡意搶注,要求阿裏巴巴公司終止向搶注人提供“瀋陽地鐵”網路實名服務。阿裏巴巴公司認為辛某使用“瀋陽地鐵”網路實名違反了雙方的約定,停止了服務。網路實名服務被終止後,辛某與阿裏巴巴公司協商不成,辛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阿裏巴巴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10萬元。
阿裏巴巴公司辯稱:2006年2月21日,瀋陽市地鐵建設指揮部、瀋陽地鐵有限公司指出其開辦了瀋陽地鐵官方網站,但發現“瀋陽地鐵”網路實名被他人惡意搶注,造成負面影響,要求我們終止向搶注人提供“瀋陽地鐵”網路實名服務。我們經過多方調查,發現瀋陽市地鐵建設指揮部、瀋陽地鐵有限公司提供的情況屬實,辛某使用“瀋陽地鐵”網路實名是惡意搶注網路實名的行為,我們認為其違反了雙方的約定,且不能提供材料證明其具有“瀋陽地鐵”名稱合法使用權,其使用“瀋陽地鐵”網路實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對其停止服務,並不構成違約。
【案件裁判】
法院認為,辛某將他人享有在先權利的網站名稱申請為網路實名,使上網用戶安裝網路實名插件後在位址欄輸入“瀋陽地鐵”後,訪問的並不是名稱為“瀋陽地鐵”的網站,而是名稱為“瀋陽地鐵網”的網站,屬於搶注網路實名的行為,其行為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權益,阿裏巴巴公司依此停止對其服務,符合《網路實名註冊規範》、《網路實名服務條款》的約定,判決駁回了辛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分析】
網路實名是阿裏巴巴公司提供的一種互聯網服務,在上網用戶已經安裝網路實名插件的情況下,它根據上網用戶在位址欄輸入的一個名稱(如產品名、商標名等)將用戶直接引導到一個對應的網站或網頁。由於阿裏巴巴公司制定的《網路實名註冊規範》、《網路實名服務條款》是網路實名使用者與阿裏巴巴公司網路實名服務合同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申請使用網路實名應當符合《規範》和《條款》的要求。網路實名的申請者和使用者,不得將他人享有在先合法權利的網站名稱申請為網路實名,不得因使用網路實名使相關公眾對產品和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造成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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