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法網
【案情簡介】
印度在獨立以后的相當一段時間內,90%以上的印度制藥業市場份額和所有權仍然掌握在外國公司手中。為了培育民族醫藥業,維護國民健康,印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進性政策措施。1970年的印度專利法第五節確認了程序專利(給予某一用以制造合成藥物的程序以專利),但并未確認產品專利(給予產品自身以專利),即對于食品、藥品的物質不授予專利,僅對制造方法授予專利。
1994年,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商討簽署《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時候,印度醫藥界就對TRIPS的影響進行了評估。印度藥品制造商協會1994年稱TRIPS協定將導致藥品價格上漲5到20倍。但印度政府還是簽署了這份協議,主要是權衡考慮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其它協議還是有利于印度利益。與此同時,印度也意識到1970年的專利法必須進行調整,由于當時議會休會,總統便頒布《1994年專利(修訂)條例》,以臨時適應TRIPS的要求。1995年3月印度臨時適用的行政條例到期失效,永久條例又因議會被解散而沒有建立起來,這一失效造成了印度與發達國家的矛盾。加入TRIPS協議后,印度政府在國內知識產權政策法規的調整上面臨兩難選擇:一方面,印度應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來重新立法;而另一方面,卻面對消費者、民族工業的強烈反對。最后印度政府因為沒有及時調整國內政策而被歐美告到了世界貿易組織。
【案件裁決】
世界貿易組織判定印度沒有執行TRIPS協議,在世界貿易組織的監督下,印度作出了調整。
【案件分析】
印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案例,表明了面對知識產權問題的發展中國家的兩難:一方面,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內的法律與世貿組織的規則必須一致,這是成員的基本義務。但是,在另一方面,法制、法規的變革和政策的調整又會影響到國內某些利益。印度前總理英迪拉?甘地曾經講過:“醫療發明將不設專利權,生死之間不能牟利。”當時印度擔心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和產品價格的上升會提高藥品的成本,使得窮人無法承擔就醫的費用。
但有些發達國家,為了保護知識產權,不惜將其與國際貿易結合、掛鉤,對于違背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家進行交叉報復。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建立只用了二十年,就走完了一些國家幾十年要走的路。但必須看到,這個體系和WTO的沖突是大量存在的。因此,入世后中國同樣面臨如何調整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問題。不能否認,我們在做調整的時候,經濟上在不同層面或不同行業將因此受到負面影響。但最為明智的選擇是在加入WTO之際及時調整相關立法,使制度層面的沖突降低到最校動物保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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